臺灣原住民族圖書資訊中心閱覽規則
臺灣原住民族圖書資訊中心閱覽規則
(95.5.17)中心第9次工作會議通過
(99.10.27)99年度第5次工作會議修正通過
(102.7.18)102年度第5次工作會議修正通過
(112.4.17)112年度中心第3次工作會議修正通過
(112.7.19)112年度中心第6次工作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| 臺灣原住民族圖書資訊中心(下稱本中心)為提供使用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,並維護閱覽及查詢資料環境品質,特訂定臺灣原住民族圖書資訊中心閱覽規則(下稱本規則)。 |
第二條 | 本中心係以全面保存原住民族相關文獻資料為主要任務,所蒐集館藏限於中心內使用,以維其完整性。 |
第三條 |
使用者應於本館公告之開放時間內進入。進入本中心之使用者須年滿十二歲,憑以下有效個人證件登記並換取閱覽證後進入: 一、身分證、駕照、健保卡或貼有照片並載有身分證字號之本人證件;外籍人士憑護照或居留證; 二、教師證、學生證,並配合出示身分證、駕照或健保卡。 |
第四條 | 使用者進入本中心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則及規定事項,倘有違規情形,悉依「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」。 |
第五條 | 本中心內電腦僅提供館藏目錄查詢及資料庫使用,使用者並應遵守「國立臺灣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之規定。 |
第六條 | 使用者利用本中心各項資源設備及館藏,應遵循本規則。 |
第七條 |
使用者應愛護本中心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,不得有污損、破壞之行為,如有塗寫污損等情事,應賠償原件或經本中心認可之相關資料及設備替代。 前項認可另以專案辦理。 |
第八條 | 使用者離開本中心時應繳回閱覽證,換回其證件,並將個人物品全部攜出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,若有遺失,應立即至本中心服務臺掛失,並至總圖聯合櫃台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整;逾期未換回之個人證件,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。 |
第九條 | 倘使用者行經門禁系統,發出警報聲,本中心工作人員得檢查其隨身物品。 如有竊取本中心館藏資料者,除依法究辦外,並視情節輕重得暫停其閱覽權利,在學者公告姓名並通知學校,若服務於公私機構者,通知該服務單位。 |
第十條 |
倘使用者行經門禁系統,發出警報聲,本中心工作人員得檢查其隨身物品。 如有竊取本中心館藏資料者,除依法究辦外,並視情節輕重得暫停其閱覽權利,在學者公告姓名並通知學校,若服務於公私機構者,通知該服務單位。 |
第十一條 | 下列行為視為重大違規情節,包括:偷竊、猥褻、性騷擾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、毀損公物、危及館舍及人員安全者、或其他經國立臺灣大學圖書委員會認定之重大違規行為。 |
第十二條 | 本規則經本中心工作會議通過後,自發布日施行。 |